首页 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六条 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承担。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