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惩戒决定和相应处理,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列明惩戒决定和处理意见的相关依据并阐释理由,在十日内送达当事检察官,并将惩戒决定及执行情况通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