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八十一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