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七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