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九节 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九节 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以及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