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四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