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