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