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