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