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一百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侮辱、诽谤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