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九十五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