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第八十九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私存枪支、弹药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节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