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不返还、不退还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财物的;
擅自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故意损毁、丢失涉案财物的;
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不返还、不退还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财物的;
擅自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故意损毁、丢失涉案财物的;
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