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七十六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三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 故意伪造、隐匿、损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节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