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