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制作、贩卖、传播本条例第43条、第44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本条例第43条、第44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本条例第43条、第44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