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对检察人员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