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