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