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有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司法办案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
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
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