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报告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够承认并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明知有执法过错而不予纠正或者阻碍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