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