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检察长办公会对检察人员涉嫌执法过错的事实、证据研究确认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执法过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作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

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定部门重新调查;

虽有执法过错事实,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作出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

不存在执法过错事实的,作出无执法过错责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