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