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