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