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