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