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拟作出档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