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调查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