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