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托运人应当制定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核材料管理、实物保护与保密、辐射监测等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及必要的设备装备,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对乏燃料运输过程实施严密的监管和守护,落实核与辐射安全责任。承运人应当配合托运人做好相关工作。

乏燃料运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保人员、押运人员。

乏燃料运输期间,托运人及承运人在各运输环节及交接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