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四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四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核电厂承担的资金,在投产前根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根据实际发电…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