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