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八)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七)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