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三十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