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