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4 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评价 4.6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4.6 4 对外部事件设计基准的评价 4.6 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 4.6.1 必须审查厂址地区的地质图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了解是否存在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水井、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必须评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 4.6.2 如果对厂址的评价说明存在着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时,则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不合适。 4.6.3 如果采用的工程措施是可行的,则必须通过可靠的调查方法获得有关地下情况的详细资料,从而确定设计基准。 4.5.3 目录 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