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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2.1

2.1 许可证申请者的任务

许可证申请者必须负责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出厂址评价报告,充分地说明在该厂址上能够建造拟建的核电厂,并能在整个预计寿期内安全运行。这个评价必须根据本规定的准则和要求、国家核安全部门规定的补充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