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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

(3) 人口因素的影响。

第4章和第5章为用于满足上述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程序。

核电厂厂址选择过程,通常包括对一个大的地区的调查和研究。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候选厂址(厂址查勘) ,继而详细评价那些候选厂址。本规定主要考虑厂址的详细评价。

本规定的宗旨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的因素,以保证核电厂在整个寿期内与厂址的综合影响不致构成不能接受的风险 。本规定的内容并未考虑核电厂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本规定的内容只包括那些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

建造在合适的厂址上的核电厂的安全性,可以通过高质量的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得到保证。

一个厂址的可接受性是与拟建核电厂的设计密切相关的。从安全观点来看,如果与厂址有关的问题在技术上有办法解决,从而保证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期间对该地区居民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则这个厂址就符合要求。

本规定主要考虑与核电厂的厂址选择有关的低概率严重事件,这些事件也必须在特定核电厂的设计中加以考虑。对那些后果虽然较轻,但发生概率较高,会显著增加总的风险的事件,也应当在核电厂设计中加以考虑。

在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中,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辐射防护和其他方面有关规定。

核电厂厂址选择工作是核电厂建造可行性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