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4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4 4 运行阶段事件报告 4.1 报告准则 4.1.1 违反安全限值和条件的事件 (2) UF6水解液铀浓度、料浆槽内ADU浆体含水量等超过规定的限值; (3) 核燃料后处理厂在乏燃料接收和储存中违反安全限值,如接收和储存的乏燃料数量超过技术规定的限值,乏燃料组件特性(富集度、冷却时间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以及起吊设… (4) 剪切、溶解、共去污等工艺的重要设备操作和运行超过所规定的安全限值和运行限制条件; (5) 偏离临界控制参数及条件的事件; (6) 废物储存、处理及处置中违反安全限值及条件的事件等。 4.1.2 导致密封屏障失效或损坏的事件 (2) 工艺容器或管道、废液贮存罐等密封失效或损坏造成泄漏; (3) 后处理设备,如容器焊接、机械剪切、塔槽类容器和单元间隔的多重屏障或防泄漏构造受到破坏,产品贮存设施的密封性受到破坏; (4) 通风设备出现故障,手套箱和构筑物的负压未达到设计要求; (5) 溶解器排气系统腆吸附器失效,造成腆释放超过规定标准等。 4.1.3 可能导致临界的事件 (2) 向容器中引入过量的裂变物质或其溶液; (3) 裂变物质溶液浓度超过规定限值; (4) 加入了中子慢化剂或反射剂; (5) 加入的中子毒物失效; (6) 阀门泄漏导致某些临界控制方式被破坏; (7) 影响临界安全的人因事件等。 4.1.4 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故障、损坏失效的事件 (2) 泄漏监测、报警装置失灵; (3) 辐射监测系统仪表、报警装置失灵; (4) 通风系统故障; (5) 核临界事故探测与报警系统故障或损坏; (6) 火灾与爆炸的探测及报警系统失灵; (7) 应急电源系统故障或失效等。 4.1.5 放射性物质释放失去控制的事件 (2) 向环境排放的气体和液体放射性物质的量超过排放量控制值; (3) 工作场所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规定的表面污染事故等级的事件; (4) 导致人员伤亡或需要送医院治疗的核起因事件等。 4.1.6 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 4.1.7 在运行阶段发现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中的重大失误以致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4.1.8 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有现实威胁的自然事件和其他事件 4.1.9 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件 4.2 事件通告 4.3 事件报告 (2) 目录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