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1.1.1
1.1.1 报告的方式和时间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建造阶段,即从领到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冷调试结束止,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季度的建造情况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如果该月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