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5 核事故应急报告 5.3 核事故评价报告 5.3.1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5.3.1 5 核事故应急报告 5.3 核事故评价报告 5.3.1 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在退出应急状态以后30天内以公函形式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提交核事故评价报告。 如果第30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5.3 目录 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