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5 核事故应急报告 5.2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5.2 5 核事故应急报告 5.2 核事故应急报告 5.2.1 营运单位必须在核事故的势态得到控制后用传真向国家核安全局应急中心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后续报告(按表7填写)。 5.2.2 在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时发出应急状态终止报告(按表8填写)。 5.1.2 目录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