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报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的附件,具有与其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报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的附件,具有与其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