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