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国核电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