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