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污损或者残缺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